原标题: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,职工有权力说“不”|新京报快评强制要求职工加班,绝不是企业内部事务
原标题: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,职工有权力说“不”|新京报快评强制要求职工加班,绝不是企业内部事务。▲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有清晰且详细的规则,企业不能随意组织职工加班。新京报制图据新黄河客户端报导,近来,深圳某公司新发布《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准则的公告》,要求职工每月加班时长有必要到达30小时,加班到20: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;加班未到30小时,职工需向公司乐捐300元。经蓝鲸财经从涉事公司处核实,此文件事实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明,这是公司内部的作业。但在招聘软件上,这家公司称职工不加班,如加班可申请调休。“每月有必要加班30小时”,虽然既给餐补又可调休,涉事企业这一规则仍然没有任何合理合法性。表面上看,涉事企业好像拟定了一个“温馨”的加班规则,但达不到加班时长就要向公司乐捐300元的要求,不论包装成什么样,本质上归于公司对职工的变相罚款,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强制加班行为。我国劳动法规则,规范工时为劳动者每日作业8小时,每周40小时。该法41条则清晰,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洽谈后能够延伸作业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越1小时;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间的,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间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,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。由此不难看出,公司要求职工加班,至少要满意三个条件,一是事前自愿洽谈,不得强制;二是确有必要;三是每月加班总时长上限不超36小时。